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禹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1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陸禹辛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