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206號聲請人 陳幸雄 住南投縣○里鎮○○○街0號相對人 陳清成 (已歿)原住南投縣○里鎮○○路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清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而相對人陳清成已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13年3月2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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