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裁判案由:傷害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26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濬則黃文平楊宗憲郭文騫許芳顏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國禎 律師 熊家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