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34號聲請人琥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0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琴茜┌─────────────────────────────────────┐│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2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琥呈工程有│臺灣新光商│98年8月8日│5,000元│0000000││││限公司黃│業銀行新埔│││││││ 聖崲 │分行│││││├───┼─────┼─────┼──────┼─────┼─────┼──┤│002│琥呈工程有│臺灣新光商│98年8月8日│5,000元│0000000││││限公司黃│業銀行新埔│││││││聖崲│分行│││││├───┼─────┼─────┼──────┼─────┼─────┼──┤│003│琥呈工程有│臺灣新光商│98年8月8日│5,000元│0000000││││限公司黃│業銀行新埔│││││││聖崲│分行│││││├───┼─────┼─────┼──────┼─────┼─────┼──┤│004│琥呈工程有│臺灣新光商│98年8月8日│5,000元│0000000││││限公司黃│業銀行新埔│││││││聖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