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12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佳蓉於民國104年0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07月28日起至民國107年07月1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0.84%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36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5年0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5年04月14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3821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