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南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南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南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5年1月5日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呂南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3至1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
1月5日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增瑜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附表:
受刑人 呂南源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7日17時│103年3月17日│103年2月22日│││4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3年度毒│苗栗地檢103年度毒│苗栗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69號│偵字第569號│字第1608、2307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44號│103年度訴字第24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實││││1789號││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22日│103年7月22日│104年6月23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44號│103年度訴字第24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判││││2959號││決├────┼─────────┼─────────┼─────────┤││判決確定│103年7月22日│103年7月22日│104年10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得易科、社勞│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苗栗地檢103年度執│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202號,已執行│字第3203號,已執行│字第3819號,改以│││完畢│完畢│105年度執緝字第1│││││號發監執行(編號3│││││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羈押│││││期間自103年3月17│││││日至103年9月15日│││││,刑期自104年12月│││││31日至112年12月│││││30日)│└──────┴─────────┴─────────┴─────────┘受刑人呂南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5日│103年2月21日│103年2月26日│├──────┼─────────┼─────────┼─────────┤│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3年度偵│苗栗地檢103年度偵│苗栗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608、2307號│字第1608、2307號│字第1608、230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1789號│1789號│1789號││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3日│104年6月23日│104年6月2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判││2959號│2959號│2959號││決├────┼─────────┼─────────┼─────────┤││判決確定│104年10月7日│104年10月7日│104年10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苗栗地檢104年度執│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819號,改以│字第3819號,改以│字第3819號,改以│││105年度執緝字第1│105年度執緝字第1│105年度執緝字第1│││號發監執行(編號3│號發監執行(編號3│號發監執行(編號3│││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羈押│徒刑8年6月,羈押│徒刑8年6月,羈押│││期間自103年3月17│期間自103年3月17│期間自103年3月17│││日至103年9月15日│日至103年9月15日│日至103年9月15日│││,刑期自104年12月│,刑期自104年12月│,刑期自104年12月│││31日至112年12月│31日至112年12月│31日至112年12月│││30日)│30日)│30日)│└──────┴─────────┴─────────┴─────────┘受刑人呂南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8日│103年2月23日│103年2月28日│├──────┼─────────┼─────────┼─────────┤│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3年度偵│苗栗地檢103年度偵│苗栗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608、2307號│字第1608、2307號│字第1608、230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1789號│1789號│1789號││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3日│104年6月23日│104年6月2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判││2959號│2959號│2959號││決├────┼─────────┼─────────┼─────────┤││判決確定│104年10月7日│104年10月7日│104年10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苗栗地檢104年度執│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819號,改以│字第3819號,改以│字第3819號,改以│││105年度執緝字第1│105年度執緝字第1│105年度執緝字第1│││號發監執行(編號3│號發監執行(編號3│號發監執行(編號3│││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羈押│徒刑8年6月,羈押│徒刑8年6月,羈押│││期間自103年3月17│期間自103年3月17│期間自103年3月17│││日至103年9月15日│日至103年9月15日│日至103年9月15日│││,刑期自104年12月│,刑期自104年12月│,刑期自104年12月│││31日至112年12月│31日至112年12月│31日至112年12月│││30日)│30日)│30日)│└──────┴─────────┴─────────┴─────────┘受刑人呂南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0日│103年2月24日││├──────┼─────────┼─────────┼─────────┤│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3年度偵│苗栗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608、2307號│字第1608、230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1789號│1789號│││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3日│104年6月2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判││2959號│2959號│││決├────┼─────────┼─────────┼─────────┤││判決確定│104年10月7日│104年10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819號,改以│字第3819號,改以││││105年度執緝字第1│105年度執緝字第1││││號發監執行(編號3│號發監執行(編號3││││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羈押│徒刑8年6月,羈押││││期間自103年3月17│期間自103年3月17││││日至103年9月15日│日至103年9月15日││││,刑期自104年12月│,刑期自104年12月││││31日至112年12月│31日至112年12月││││30日)│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