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羅娥珍
彭怡瑄 彭相陵 彭建仁 被告 嚴志豪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陳麗芬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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