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8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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