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2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二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2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