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傳印事務機器行即 謝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5年12月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6年3月1日,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立梅┌───────────────────────────────────────────────────────┐│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交通銀行嘉義分行│95年1月5日│6,930元│FE0000000││││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 國輝 ││││││├──┼─────────┼─────────┼───────────┼────────┼────────┼──┤│002│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臺灣銀行嘉義分行│95年1月5日│1,386元│AN0000000││││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