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甄玲指定辯護人王銘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甄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胡甄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變造有價證券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列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執行羈押,並自102年1月1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自102年3月1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茲以訊問被告後,觀諸被告已然坦承檢察官起訴書上載之大部分犯罪事實,參閱告訴人之代表人 李慧玲 之指述,兼佐變造之支票內容,悉見被告涉犯前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又其無故不肯提出所直接或間接使用之所有帳戶,詎更透過多項人頭帳戶操作匯出部分犯罪所得資金導致流向未明,即具事實足認為有捲款潛逃之虞。綜上,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現今仍存,況念本案迄未判決確定,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忖度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著自102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