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043號聲請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衛民 相對人 陳振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債權移轉通知函之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讓貸款債權,依法應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債權移轉通知函,因相對人設籍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一紙為證。而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98年4月17日出境,並於100年5月20日逕為遷出登記,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正本及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居所,其符合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聲請公示送達,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