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士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士玲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蕭士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6日裁定羈押在案。嗣經檢察官於同年月27日借提被告發監執行另案有期徒刑7月,執行期滿日102年10月26日,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即為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美芳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