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原告 陳莉婷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被告 廖偲佑 法定代理人 廖昭蓉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暨所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兩造就買賣標的物即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35595分之8899土地約定之價金為新台幣(下同)3,23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4,662元,應再補繳18,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