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8號原告 李佳樺 被告 彭志成 上列被告彭志成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5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魏玉英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