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99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建賢
陳軒睿 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69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