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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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9號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
(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 獲之債權受讓
人)原指定法定代理人K.Hung原指定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
務所即謝諒獲之債權受讓人)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原指定聲請人謝諒獲原指定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陵雲 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08年度抗字第115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陵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執事聲字第94、95、9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未見聲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付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黃書苑法官陳蒨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葉國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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