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損害債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原告 廖英米 被告 呂來發 被告 蔡碧香 被告 呂陳秀鑾 上列被告呂來發、蔡碧香、呂陳秀鑾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11號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廖英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祐立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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