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統裁字第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統裁字第7號聲請人 陳貴方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王家鋐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與同院43年台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見解歧異者為民事裁定與民事判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不同,核與憲訴法第84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瑞明
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