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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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7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鄭禧群 相對人 陳年國 即債務人2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件:
緣債務人陳年國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603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結帳日止,帳款尚餘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