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80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美均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載有債務人名字之債權讓與證明及合法通知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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