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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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13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錦昌 即好墊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其前因與案外人 林進福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9年2月3日核發移轉對好墊行之薪資債權命令,並提出本院97年度執祿字第64224號扣押薪資命令、移轉薪資命令影本各1件為證。查,該移轉薪資命令上記載其負責人為 張美珍 ,惟好墊行為獨資商號,故好墊行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好墊行本身並無權利能力。好墊行負責人已變更登記為邱錦昌,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是張美珍即好墊行與邱錦昌即好墊行核屬不同之權利主體,然權利主體既已更迭,自不得由後一權利主體負責。從而,本件聲請對邱錦昌即好墊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