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13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劉獻章 債務人和富麒貿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博文 債務人阮博文債務人阮博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肆拾玖萬捌仟零陸拾元捌角肆分,與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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