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8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吳佩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佩眞於民國109年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16年3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8月24日止累計72,408元正未給付,其中72,201元為本金;20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982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2201元吳佩眞自民國111年08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21%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