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2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陳家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里○○○路000號十樓」為債權金額新臺幣16,251元(附表編號②、③)之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經查本件債權讓與通知郵寄地址為「屏東縣○○市○○○路00巷00弄0號」,該址非為或曾為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且此債權通知函亦非本人親自簽收,故不生債權讓與通知之效力。)。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4,01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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