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3338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338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附件: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合計│10,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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