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告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
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109,268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