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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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638號債權人 柯妙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沛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冒用他人真實姓名為原告起訴者,在實有其人時,因冒用者未表示自己之姓名,被冒用人又無起訴之意思,法院應認原告起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64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柯妙緣聲請對債務人謝沛珉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聲請程式不合法,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4日裁定命債權人柯妙緣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 元。㈡聲請人狀未簽章。㈢聲請狀所述代墊款證明正本及匯款證明文件。㈣聲請人柯妙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嗣經郵務送達機構即台中郵局大雅分局以原址查無此人原件退回。且債權人柯妙緣於105年1月8日到院說明稱:
其未聲請請任何支付命令,此有送達證書及訊問筆錄在卷可證,足見債權人柯妙緣並無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謝沛珉核發支付命令之意思甚明,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侯群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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