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明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明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以行為人之罪責為基礎,審酌受刑人之素行、於各案件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酒後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種類為重型機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數值數逾成罪門檻甚多、飲酒後騎乘重型機車行經地點包含市鎮區域,且兩次犯行間隔不到半年,顯然未知警惕,甚有特別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芳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