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8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賴伶俐 即賴 薏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8,5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賴伶俐即 賴薏安 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1,396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4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7月14日止累計76,817元正未給付,其中75,202元為本金;922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賴伶俐即賴薏安於民國104年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8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4月29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4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7月14日止累計272,129元正未給付,其中270,894元為本金;93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賴伶俐即賴薏安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4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7月14日止累計36,379元正未給付,其中34,927元為本金;65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賴伶俐即賴薏安於民國108年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5月16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6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7月14日止累計553,264元正未給付,其中541,120元為本金;11,35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伶俐即賴│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4%計│││75,202│薏安│月15日起││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賴伶俐即賴│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4%計│││270,89│薏安│月15日起││算之利息│││4元│││││├──┼───┼─────┼──────┼──────┼───────┤│003│新臺幣│賴伶俐即賴│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4%計│││34,927│薏安│月15日起││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賴伶俐即賴│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61%│││541,12│薏安│月15日起││計算之利息│││0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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