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8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徐錦池 相對人即債務人宋仁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零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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