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0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姿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其債權受讓於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詎聲請人未釋明其讓與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費用等計算期間、利率、計算方式、金額各若干元,逕以該受讓總額列為本件請求本金,與債權讓與證明書相違,核其聲請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