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45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木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志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志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3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8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3月21日。
(七)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志昇,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謝志昇於⑴⑵民國111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4,000,000元⑵新臺幣470,000元,清償日為⑴⑵民國131年3月31日,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4月30日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新臺幣3,825,416元⑵新臺幣449,48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附表、購屋貸款契約及借據、借款明細表、催告書及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段 18841,97710000分之692臺中市北屯區仁德段75010610000分之69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6224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主要用途:住家用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12層八層:87.81合計:87.81陽台:17.67花台:1.34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八樓共有部分:陳平段6273建號,面積:2,719.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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