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220號債權人 林俊宏 債務人 林樹盛 法定代理人 蔡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林樹盛」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林樹盛、法定代理人蔡秀玲」。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