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882號原告 洪長孚 被告 彭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之原名為「 洪瑞乾 」,原告先前因從事建築代銷工作,與職業為建築師之被告認識,兩造係認識20年之舊識,被告知悉原告之姓名、職業、學經歷等個人資料。嗣被告於民國100年2月前之不明時日,以可辨識為原告人格特徵之改名前姓名(即「洪瑞乾」)、學經歷資料,向「facebook」(中文名稱譯為「臉書」,下亦稱「臉書」)網站註冊帳號(含密碼,下稱系爭帳號),再於100年2月間某日,以系爭帳號登入「facebook」網站,張貼足以令人認為「洪瑞乾」(即原告)喜好特殊性生活而貶損洪瑞乾社會評價之:「洪瑞乾覺得這些很讚:……刺激性生活、日本AV女優、一夜情好嗎?、jb一夜情」等文字(下稱系爭文字),被告再於附表(日期欄)所示之期間,在「facebook」網站上之其自己名義(即「彭智勇」名義)註冊帳號及網路社團等與網友對話之網頁,張貼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即附表(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權利之原因事實欄)所示之內容,下均同】,侵害原告之名譽、隱私、肖像、自由等人格權【各詳如附表(原告主張被告侵害權利之內容欄)所示之權利】,其中被告以系爭文字誹謗原告之犯行部分,業經鈞院刑事簡易庭認定被告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而於101年4月27日以101年度中簡字第114號判處被告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原告因被告前揭侵害原告人格權之行為,精神上受有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㈠被告確曾向原告表示願幫忙水餃生意,但原告認識被告超過
20年卻未深交,係因業界對被告風評不佳,因此原告對被告所言以自我吹噓視之,未有任何牽扯。原告於100年2月28日晚間,發現被告以「洪瑞乾」之名義註冊系爭帳號,且加以嚴重醜化,經原告發現並致電告知,被告隨後刪除系爭帳號,並惱羞成怒,恣意侮辱原告,並誹謗原告及原告與原告之妻共同經營之網路商店「餃子宴」。
㈡「采玉珍餃坊」係以「餃子宴」之名稱,在PCHOME網路商店
街登錄之店家,因此「采玉珍餃坊」之SGS合格證明,當係屬「餃子宴」在PCHOME網路商店街使用。又「餃子宴」乃是網路商店名稱而非公司名稱,因此被告無法查詢「餃子宴」有無SGS合格證明,故被告就其從何而知「餃子宴」係無SGS合格證明之鐵皮屋家庭工廠乙節,應予證明。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雖曾有以「洪瑞乾」名義,向「facebook」網站註冊帳號之情事,然系爭帳號並非被告申請註冊之帳號,「facebook」網站上有二個以「洪瑞乾」名義註冊之帳號,被告所註冊之「洪瑞乾」帳號其上貼有大頭貼之相片,系爭帳號則無大頭貼之相片,二者不同,被告並未在系爭帳號之個人資料、興趣、嗜好寫上不雅、色情之系爭文字,影射原告喜好特殊性生活而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就系爭文字部分,被告雖因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經鈞院刑事簡易庭以101年度中簡字第114號判處被告罪刑確定,被告係因不願浪費司法資原,遂未對該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原告與訴外人 劉雨蓁 設計師間之設計佣金14,000元糾紛,係於100年4月間才發生,被告自無因原告與劉雨蓁設計師間就該佣金14,000元糾紛之問題,於100年2月間即註冊系爭帳號而故意誹謗原告之可能,該刑事判決之認定顯然有誤。被告開立「洪瑞乾」帳號之動機,係因有朋友要選舉要按「讚」之用途,被告就此部分已於100年3月6日,以被告自己「彭智勇」之帳號在「facebook」網站中之原告(即「AkenpoetHung」)網誌上貼文說明(即本院卷84頁之貼文),惟因原告意圖誤導網友對外散播被告冒用原告之名義及盜用帳號,對被告造成極大困擾,被告始會回應貼文「AkenpoetHung」、「優研」及「洪瑞乾」是同一人。
二、就附表所示之內容,被告亦無原告所稱侵害其人格權之行為,說明如次:
㈠被告係依原告自行在GOOGLE+網站上公開之資料而搜尋取得
之原告相片,且原告夫妻均曾是被告之「facebook」網站上之朋友,原告亦在其經營之「餃子宴」網路商店上自行公開其電話、傳真、地址及網路地圖;原告妻子之相片亦是其自行於網路商店及「facebook」網站公開之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3款、第7款之規定,資料乃是原告自行公開且以GOOGLE搜尋即能取得,屬一般可得知來源,原告主張係被告洩漏原告個人資料,侵害原告之隱私權、肖像權,自無可採。
㈡原告與其妻子在其等位於臺中市○○區○○街○○○巷○號之住
處製造生鮮水餃及數十種生鮮食品,主要為臺中地區宅配與PCHOME網路購物。被告曾表示欲幫原告介紹大型住宅社區及政府單位向其團購,上網搜尋後發現原告竟在其經營之「餃子宴」網路商店謊稱其家庭式餃子工廠生產之水餃,全系列產品通過SGS食品安全檢驗合格,然原告提出SGS試驗報告之申報廠商為「采玉珍餃坊」,生產地係臺中縣潭子鄉(現改制為臺中市潭子區,下均同)榮興街57巷16號8樓之1,與「餃子宴」地址顯不相符,且「餃子宴」販賣生鮮食品種類眾多,原告送SGS測試僅水餃類一種,卻誇稱全系列通過,顯有欺騙消費者之行為,被告遂心存疑慮,不敢替原告介紹,原告便懷恨在心。就原告在其「餃子宴」網路商店上宣稱其全系列產品通過SGS食品安全衛生檢驗合格,與原告位於臺中市○○區○○街○○○巷○號之簡陋鐵皮屋家庭工廠相對照,則被告就此與食品安全及衛生等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予以評論,並無不妥。
㈢原告於100年4月原告介紹汽車旅館設計案與兩造共同之「臉
書」朋友訴外人劉雨蓁設計師,據劉雨蓁向被告表示,因案子尚無進展,未能請領280,000元之款項,但原告封鎖被告與劉雨蓁設計師,以詛咒誹謗方式於其網路頁面惡意造謠攻擊被告及劉雨蓁。且原告於100年6月間,在「facebook」網站上以其係社會有力人士自居,不時對網友恐嚇興訟提告,讓人遭受牢獄之災並破財,致許多網友心生恐懼,其中部分網友打探「AkenpoetHung」之資料,被告遂將於GOOGLE+搜尋到之原告相關資訊於100年7月23日,上傳至「facebook」網站之網路社團公告周知,藉以保護曾遭原告恐嚇之網友。
三、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原名為「洪瑞乾」,被告向「facebook」網站註冊取得系爭帳號後,於100年2月間某日,以系爭帳號登入「facebook」網站並張貼系爭文字,被告因以系爭文字誹謗原告之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刑事簡易庭認定被告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並於101年4月27日以101年度中簡字第114號判處被告罰金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下亦稱前開刑事案件)等情,業據原告提出「facebook」網站上就系爭文字及被告自承其以「洪瑞乾」名義註冊帳號之網頁資料為證(見本院卷82至84頁),且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案卷查核無訛。被告雖否認上情,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兩造為已認識20年之舊識,被告知悉原告姓名由「洪瑞乾」改為洪長孚,原告在「facebook」網站有開立使用「AkenpoetHung」之帳號乙節,業據被告於前開刑事案件偵查中於100年10月11日檢察官訊問時自承在卷(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214號卷74頁),核與原告所陳相符,堪認屬實。而參諸被告於前開刑事案件偵查之初於100年7月22日檢察官訊問時先陳稱其不認識原告,且其不認識「洪瑞乾」帳號(即其上有大頭貼相片之「洪瑞乾」帳號)上大頭貼之人等語(見前開偵緝字第1214號卷25、26頁,及該署100年度他字第1993號卷10頁之「facebook」網站網頁資料),被告迄至本件訴訟時則改稱其註冊之「洪瑞乾」帳號乃為其上貼有大頭貼之相片等語(見本院卷178頁),其先後歧異之陳述,無非係為否認貼有系爭文字之系爭帳號(即其上並無大頭貼相片之「洪瑞乾」帳號)為其所為,圖卸己責所為避重就輕之舉,被告前開所辯已難輕採。且衡諸系爭帳號(即其上並無大頭貼相片之「洪瑞乾」帳號)或其上有大頭貼相片之「洪瑞乾」帳號,均為「GasparLin」帳號之人之共同網友,此觀卷附前揭「facebook」網頁資料即明(見本院卷82、84頁),益見兼括系爭帳號及其上有大頭貼相片之「洪瑞乾」帳號,均為被告所註冊開立之帳號。並佐以系爭帳號乃至其上有大頭貼相片之「洪瑞乾」帳號,既係被告所註冊使用,他人自無從知悉該等帳號密碼並在該等帳號內登載文字等資料等情以觀,足見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實。是被告前開所辯,委無可採。
二、又就原告主張附表所示內容中關於「Akenpoetfullwithevils」、「奠!案件未成未請半毛錢,為了強索區區14000回扣,囑咒台派女生yuJen的狼」、「大頭貼可反應該人的心理狀態,心中充滿仇恨,沒有愛的人才會使用如此令人懼怕的圖。 希磊 大,我不相信你對此狼頭不懼怕三分!人心的險惡,比此狼頭可怕多了!」等文字係為被告所張貼乙節,亦據原告提出「facebook」網站上之網頁資料為證【見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本院卷附網頁資料】。且參諸:
㈠被告提出之100年3月6日「facebook」網站之網頁資料(見
本院卷187至191頁),可知兩造當日確有因被告是否有開立系爭帳號之事而互有貼文,甚且被告貼文向原告表示:「廢話少說,趕快去告」等語,足見原告主張同日在「facebook」網站以被告名義(即「彭智勇」名義)張貼之「Akenpoetfullwithevils」而意指原告充滿邪惡等語,亦係被告所為之貼文,堪認屬實。
㈡又被告就原告與訴外人劉雨蓁設計師間設計佣金14,000元而
產生糾紛問題,對原告有所不滿,且劉雨蓁在「facebook」網站係使用「YuJen」之英文名稱等情,此觀卷附被告之答辯狀(見本院卷171至174頁)及前開刑事案件偵查卷附被告之答辯狀(見前開偵緝字第1214號卷81頁)即明,足見就原告、劉雨蓁二人間因該佣金14,000元所生之糾紛,被告確有在「facebook」網站上張貼對原告不利內容之動機。再佐以該「奠!案件未成未請半毛錢,為了強索區區14000回扣,囑咒台派女生yuJen的狼」等語之貼文,顯與原告、劉雨蓁二人間因該佣金14,000元所生之糾紛有關,則原告主張該等指稱原告強索14,000元回扣並將原告指稱為狼之貼文,乃為被告所為之貼文,亦堪信為真實。
㈢再就「大頭貼可反應該人的心理狀態,心中充滿仇恨,沒有
愛的人才會使用如此令人懼怕的圖。 希磊大 ,我不相信你對此狼頭不懼怕三分!人心的險惡,比此狼頭可怕多了!」之貼文部分(即附表編號10、21所示之內容部分),綜參原告所提網頁資料(見本院卷94、115頁)及被告所提之網頁資料(見本院卷188、189頁),可知被告之大頭貼圖片均屬相同,則該等貼文亦為被告所為之貼文,且被告係針對原告使用之大頭貼圖片(即狼頭之圖片)而為貼文等情,堪予認定。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在「facebook」網站上指稱:原告與「AkenpoetHung」、「優研」、「洪瑞乾」為同一人並刊登原告之相片乙節(即附表編號1、4、6、8、9、11、12、19、20所示之內容等),為被告所不否認,堪信為真實。則被告在「facebook」網站上張貼「洪瑞乾覺得這些很讚:...刺激性生活、日本AV女優、一夜情好嗎?、jb一夜情」(即系爭文字)及附表所示內容中關於「Akenpoetful
lwithevils」、「奠!案件未成未請半毛錢,為了強索區區14000回扣,囑咒台派女生yuJen的狼」、針對原告使用之大頭貼圖片(即狼頭之圖片)所為「大頭貼可反應該人的心理狀態,心中充滿仇恨,沒有愛的人才會使用如此令人懼怕的圖。希磊大,我不相信你對此狼頭不懼怕三分!人心的險惡,比此狼頭可怕多了!」等文字,無疑使不特定之該網路社群相關網友(即第三人)閱覽後,認為前揭喜好特殊性生活、充滿邪惡之人(fullwithevils)乃至僅為強索14,000元回扣即會咀咒他人之狼者即為原告,且將原告與動物狼相提並論而指稱心中充滿仇恨、心地險惡之原告較諸狼為可怕,而此部分文字,顯非對具體之事實所為陳述,亦與公共利益等可受公評之事無涉,依一般社會經驗,被告所使用前揭文字,堪認已使原告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顯已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自受有損害,故被告對於原告就此部分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則原告就此部分主張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致其精神上蒙受痛苦,為屬有據,其就此部分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於原告主張被告就附表所示之其餘內容,有侵害原告之名譽、隱私、肖像、自由等人格權部分,固據原告提出「facebook」網站上之網頁資料為證【見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本院卷附網頁資料】。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且綜參下列說明,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並無可採,說明如次:
㈠原告主張附表所示內容中關於被告在「facebook」網站上指
稱:原告與「AkenpoetHung」、「優研」、「洪瑞乾」為同一人、向他人答稱原告之戶籍地位於草屯、刊登原告與家人之個人資料、相片及「餃子宴」網路商店之相關資料乙節(即附表編號1、3、4、6、8、9、11、12、14、15、16、19、20所示之內容等),係洩漏原告之個人資料及散布原告之肖像,而侵害原告之隱私權、肖像權部分:
⒈參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3號解釋謂:「維護人性尊
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參照)」,可知隱私權之核心內容,旨在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之權利。又隱私權侵害類型大體分為:私生活的侵入、私事的公開及資訊自主的侵害。再者,肖像權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即以自己肖像之利益為內容之權利,屬重要之人格法益之一種,則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規定「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固包括肖像權在內。惟查:
⑴衡諸姓名乃為人別之表徵,旨在區別人己,依現代社會之
普遍認知,知悉他人姓名並非必然構成隱私權之侵害,尚須配合其他情事綜合判斷。且參諸在「facebook」網站註冊帳號之各該用戶,本須提供自己之真實姓名和資訊,不得提供任何虛假之個人資料或建立一個以上之個人帳號,此觀「facebook」網站之使用條款第四點關於註冊和帳號安全之規定即明。查原告在「facebook」網站上註冊之帳號係「AkenpoetHung」、「優研」等二個人帳號,屢據原告 陳明 在卷,顯見原告並未使用其真實之姓名(包括原名「洪瑞乾」或改名後之洪長孚)註冊帳號向「facebook」網站註冊帳號。於此原告已違反「facebook」網站前揭使用條款之情形下,縱使被告在「facebook」網站上指稱:原告與「AkenpoetHung」、「優研」、「洪瑞乾」為同一人,亦僅係將原告前揭違反「facebook」網站前揭使用條款之舉,使其還原符合「facebook」網站前揭使用條款之規定並使之名實相符。再佐以原告自己在「facebook」網站上亦曾向網友自稱其係草屯出生的等語,此觀卷附該網頁資料即明(見本院卷190頁),原告既已自主公開之該等個人資料,則原告就附表編號3所示內容,主張被告向他人答稱原告之戶籍地址位於草屯乙節,係侵害其隱私權,自屬無據。則被告前揭所為,顯難認業已侵害原告個人生活之私密領域或原告對其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利。
⑵又被告抗辯其係依原告自行在GOOGLE+網站上公開之資料
而搜尋取得之原告相片,原告夫妻均曾是被告之「facebook」網站上之朋友,原告亦在其經營之「餃子宴」網路商店上自行公開其電話、傳真、地址及網路地圖等資料,業據被告提出網頁資料為證(見本院卷197至213、236頁),與原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互核(見本院卷105、106、112至114頁),足見在GOOGLE網站上以原告姓名「洪長孚」搜尋,確可搜尋得原告所張貼之兼括原告及其家人之相片及原告個人資料說明之網頁,原告夫妻確曾是被告之「facebook」網站上之朋友,且網路「餃子宴」之網頁中確有載明其電話、傳真、地址及網路地圖等相關資料。是被告此部分抗辯,堪予憑採。於此情形,被告將原告自己已自主公開之該等資料、相片予以張貼,使他人知悉相片中之人即為原告及「餃子宴」網路商店之相關資料,依前開說明,自難謂被告有何侵害原告個人生活之私密領域或原告對其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利之情事。
⒉從而,是原告就前揭部分主張被告係侵害其肖像權、隱私權,為無理由,並無可採。
㈡又原告雖主張附表所示內容中關於「AkenpoetHung-餃子宴
-SGS檢測合格簡陋鐵皮屋家庭工廠??????????」、「SGS檢測合格簡陋鐵皮屋家庭工廠!餃子宴」部分(即附表編號7、16、17、18、20所示之內容等),係誹謗原告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惟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苟行為人縱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查,依原告自承:「采玉珍餃坊」係以「餃子宴」之名稱,在PCHOME網路商店街登錄之店家,因此「采玉珍餃坊」之SGS合格證明,當係屬「餃子宴」在PCHOME網路商店街使用,又「餃子宴」乃是網路商店名稱而非公司名稱,因此無法查詢「餃子宴」有無SGS合格證明等語(見本院卷249頁),顯見不特定之他人均無從以「餃子宴」之名稱、經營所在位置等外觀,知悉「餃子宴」究有無取得SGS合格證明。且觀諸原告所提出「采玉珍餃坊」之SGS試驗報告,亦記載生產地為臺中縣○○鄉○○街○○巷○○號8樓之1,與「餃子宴」在網路上所載之地址即臺中市○○區○○街○○○巷○號顯不相同(見本院卷118、112頁),益徵一般不特定人亦無從知悉「餃子宴」、「采玉珍餃坊」二者有所關連。於此情形,被告依「餃子宴」在網頁相關資料上顯示之情形,認為「餃子宴」係未經SGS合格之店家,縱使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依前開說明,尚不具不法性,已無從逕認係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況則被告就此與食品安全及衛生等公共利益有關之可受公評事項,以「AkenpoetHung-餃子宴-SGS檢測合格簡陋鐵皮屋家庭工廠??????????」、「SGS檢測合格簡陋鐵皮屋家庭工廠!餃子宴」等尚偏激不堪之言詞,表達自己之見解而質疑「餃子宴」係未經SGS檢測合格之店家,依前開說明,亦堪認被告所為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是原告此部分主張,為屬無據,委無可採。
㈢另原告雖主張附表編號4、5所示之內容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然觀諸原告提出之此部分網頁資料(見本院卷88、89),其中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內容部分,顯無從僅以被告與另一網友「 張景程 」於對話過程中附帶提及被告,即認被告所為已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有貶損;又就附表編號5所示之內容部分,可知被告與其他網友對話過程中討論究係何人檢舉名稱為「車圖」之網友帳號,且揆諸前述第㈡點之說明,堪認此部分就「facebook」網站之使用者而言,亦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自難認被告所為已具違法性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是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並無可採。
㈣至於原告以附表編號19所示第一點之內容為據,進而主張被
告透過他人傳話要原告撤銷刑事告訴,語意之中透露出原告及家人出門要注意安全而恐嚇原告乙節,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從逕認被告有何恐嚇原告而侵害原告自由權之情事。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委無可採。
五、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事由、程度、資力或經濟狀況綜合判斷之。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揭關於系爭文字及附表所示關於「Akenpoetfullwithevils」、「奠!案件未成未請半毛錢,為了強索區區14000回扣,囑咒台派女生yuJen的狼」及「大頭貼可反應該人的心理狀態,心中充滿仇恨,沒有愛的人才會使用如此令人懼怕的圖。希磊大,我不相信你對此狼頭不懼怕三分!人心的險惡,比此狼頭可怕多了!」等貼文之行為,客觀上足使原告在社會上評價因此減損、貶低,被告所為自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此部分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責,洵屬有據,有如前述。查原告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從事房屋設計、營建及房屋的代銷工作、名下有汽車、並無不動產、每年所得約200萬元;被告教育程度則為大學畢業,於81年間執業建築師迄今、名下無汽車、名下有不動產數筆、每年所得約200萬元、300萬元等情,業據原告、被告分別陳明在卷。另兩造財產、所得狀況,復有本院依職權向稅務電子閘門調取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120至
126頁)附卷可稽。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及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情狀、次數及程度,及原告在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之程度等情,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尚嫌過高,應以8萬元為適當,原告在此範圍以內精神慰撫金之請求,為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審酌論列,附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
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二)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編號│日期│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權利之原因事實│原告主張被告│備註│││││侵害權利之內││││││容││├──┼────┼────────────────────┼──────┼──────┤│1│100/3/6│被告在「facebook」網頁上刊登原告之聚餐相│散布肖像(肖│本院卷85頁(││││片,使他人知悉原告與「AkenpoetHung」、│像權)│即本院卷附原││││「優研」及「洪瑞乾」係同一人。││告提出之網頁││││││所在,下均同││││││)││││││NO.4(即原告││││││提出之附表編││││││號,下均同)│├──┼────┼────────────────────┼──────┼──────┤│2│100/3/6│被告在「facebook」網頁上稱:「Akenpoet│誹謗原告(名│本院卷86頁││││fullwithevils」。│譽權)│NO.5│├──┼────┼────────────────────┼──────┼──────┤│3│100/3/6│被告在「facebook」之自己版面上回答他人原│洩漏原告個人│本院卷87頁││││告即係「洪瑞乾」及原告原來之戶籍地位於草│資料(隱私權│NO.6││││屯。│)││├──┼────┼────────────────────┼──────┼──────┤│4│100/4/7│被告在「facebook」網頁上稱:張景程,你這│誹謗及洩漏原│本院卷88頁││││弱智的人,你申請的帳號,我如何盜用?我是│告個人資料(│NO.7││││駭客?或我有拿槍逼你交出帳號,密碼,Ak│名譽權、隱私│││││enpoetHung,本名洪瑞乾,另有芸名洪長孚│權)│││││,他是要勒索我,懂嗎?│││├──┼────┼────────────────────┼──────┼──────┤│5│100/4/8│被告「facebook」網路社團上,汙衊原告檢舉│誹謗(名譽權│本院卷89頁││││其私人帳號及其他人帳號。│)│NO.8│├──┼────┼────────────────────┼──────┼──────┤│6│100/4/8│被告在「facebook」之自己版面上稱:「Aken│洩漏原告個人│本院卷90頁││││poetHung」、「優研」、「洪瑞乾」及洪長孚│資料(隱私權│NO.9││││是同一人。│)││├──┼────┼────────────────────┼──────┼──────┤│7│100/7/22│被告在「facebook」網頁上稱:Akenpoet│誹謗原告(名│本院卷91頁││││Hung-餃子宴-SGS檢測合格簡陋鐵皮屋家庭工│譽權)│NO.10││││廠??????????奠!案件未成未請半││││││毛錢,為了強索區區14000回扣,囑咒台派女││││││生yuJen的狼(網頁連結)為了強索區區1400││││││0回扣,抹黑台派女生yuJen的狼。│││├──┼────┼────────────────────┼──────┼──────┤│8│100/7/22│被告在「facebook」網頁上稱:奠!案件未成│誹謗及洩漏原│本院卷92頁││││未請半毛錢,為了強索區區14000回扣,囑咒│告個人資料(│NO.11││││台派女生yuJen的狼>洪長孚=AkenpoetHung│名譽權、隱私│││││=優研。│權)││├──┼────┼────────────────────┼──────┼──────┤│9│100/7/22│被告在「facebook」網頁上稱:案件未成未請│誹謗及洩漏原│本院卷93頁││││半毛錢,為了強索區區14000回扣,抹黑台派│告個人資料(│NO.12││││女生yuJen的狼>洪長孚=AkenpoetHung=優│名譽權、隱私│││││研。│權)││├──┼────┼────────────────────┼──────┼──────┤│10│100/7/23│被告在「facebook」網頁上稱:大頭貼可反應│誹謗原告(名│本院卷94頁││││該人的心理狀態,心中充滿仇恨,沒有愛的人│譽權)│NO.13││││才會使用如此令人懼怕的圖。希磊大,我不相││││││信你對此狼頭不懼怕三分!人心的險惡,比此││││││狼頭可怕多了!│││├──┼────┼────────────────────┼──────┼──────┤│11│100/7/23│被告在「facebook」網頁上稱:案件未成未請│散布肖像、誹│本院卷95頁││││半毛錢,為了強索區區14000回扣,抹黑台派│謗及洩漏原告│NO.14││││女生yuJen的狼>洪長孚=AkenpoetHung=優│個人資料(肖│││││研。並刊登原告及家人之相片。│像權、名譽權││││││、隱私權)││├──┼────┼────────────────────┼──────┼──────┤│12│100/7/23│被告在「facebook」網頁上稱:案件未成未請│散布肖像、誹│本院卷96頁││││半毛錢,為了強索區區14000回扣,抹黑台派│謗及洩漏原告│NO.15││││女生yuJen的狼>洪長孚=AkenpoetHung=優│個人資料(肖│││││研。並刊登原告及家人之相片。│像權、名譽權││││││、隱私權)││├──┼────┼────────────────────┼──────┼──────┤│13│100/7/23│被告在「facebook」網頁上稱:奠!案件未成│誹謗原告(名│本院卷98頁││││未請半毛錢,為了強索區區14000回扣,囑咒│譽權)│NO.17││││台派女生yuJen的狼。│││├──┼────┼────────────────────┼──────┼──────┤│14│100/7/23│被告在「facebook」網頁上所稱:奠!案件未│誹謗及洩漏原│本院卷99頁││││成未請半毛錢,為了強索區區14000回扣,囑│告個人資料(│NO.18││││咒台派女生yuJen的狼等語,並使網頁連結至│名譽權、隱私│││││原告之「AkenpoetHung」網頁及原告妻子網頁│權)│││││,誹謗原告在PCHOME經營之網路購物商店。│││├──┼────┼────────────────────┼──────┼──────┤│15│100/7/23│被告在「facebook」網頁上稱:Akenpoet│誹謗及洩漏原│本院卷100頁││││Hung-餃子宴-SGS檢測合格簡陋鐵皮屋家庭工│告個人資料(│NO.19││││廠??????????奠!案件未成未請半│名譽權、隱私│││││毛錢,為了強索區區14000回扣,囑咒台派女│權)│││││生yuJen的狼。│││├──┼────┼────────────────────┼──────┼──────┤│16│100/7/23│被告在「facebook」網頁上稱:Akenpoet│誹謗及洩漏原│本院卷101頁││││Hung-餃子宴-SGS檢測合格簡陋鐵皮屋家庭工│告個人資料(│NO.20││││廠??????????奠!案件未成未請半│名譽權、隱私│││││毛錢,為了強索區區14000回扣,囑咒台派女│權)│││││生yuJen的狼。│││├──┼────┼────────────────────┼──────┼──────┤│17│100/7/23│被告在「facebook」網頁上稱:Akenpoet│誹謗原告(名│本院卷102頁││││Hung-餃子宴-SGS檢測合格簡陋鐵皮屋家庭工│譽權)│NO.21││││廠??????????奠!案件未成未請半││││││毛錢,為了強索區區14000回扣,囑咒台派女││││││生yuJen的狼。│││├──┼────┼────────────────────┼──────┼──────┤│18│100/7/23│被告在「facebook」網頁上稱:Akenpoet│誹謗原告(名│本院卷103頁││││Hung-餃子宴-SGS檢測合格簡陋鐵皮屋家庭工│譽權)│NO.22││││廠??????????奠!……│││├──┼────┼────────────────────┼──────┼──────┤│19│100/7/24│一、被告在「facebook」網路社團及自己版面│誹謗及洩漏原│本院卷104頁││││頁上稱:案件未成未請半毛錢,為了強索│告個人資料(│NO.23││││區區14000回扣,抹黑台派女生yuJen的│名譽權、隱私│││││狼>洪長孚=AkenpoetHung=優研=優│權)並恐嚇原│││││研新增了相片。並刊登原告及家人之相片│告(自由權)│││││。││││││二、被告並透過他人傳話要原告撤銷刑事告訴││││││,語意之中透露出原告及家人出門要注意││││││安全。│││├──┼────┼────────────────────┼──────┼──────┤│20│100/7/24│被告在「facebook」網路社團上稱:Akenpoet│誹謗及洩漏原│本院卷104至│││至100/7/│Hung-餃子宴-SGS檢測合格簡陋鐵皮屋家庭工│告個人資料(│114頁及117頁│││25│廠??????????奠!案件未成未請半│名譽權、隱私│NO.23至.33,││││毛錢,為了強索區區14000回扣,囑咒台派女│權)│及NO.36││││生yuJen的狼>洪長孚=AkenpoetHung=優研││││││。SGS檢測合格簡陋鐵皮屋家庭工廠!餃子宴││││││台中市○○區○○街○○○巷○號00-00000000││││││。並刊登原告及家人之相片、「餃子宴」位置││││││之相片等。│││├──┼────┼────────────────────┼──────┼──────┤│21│100/7/25│被告在「facebook」網頁上稱:大頭貼可反應│誹謗原告(名│本院卷115頁││││該人的心理狀態,心中充滿仇恨,沒有愛的人│譽權)│NO.34││││才會使用如此令人懼怕的圖。希磊大,我不相││││││信你對此狼頭不懼怕三分!人心的險惡,比此││││││狼頭可怕多了!│││├──┼────┼────────────────────┼──────┼──────┤│22│100/7/25│被告在「facebook」網頁上稱:奠!案件未成│誹謗原告(名│本院卷116頁││││未請半毛錢,為了強索區區14000回扣,囑咒│譽權)│NO.35││││台派女生yuJen的狼案件未成未請半毛錢,為││││││了強索區區14000回扣,抹黑台派女生yuJen││││││的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