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7號原告 廖金花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 律師被告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孫光煥 被告 陳金順
林永崇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
蘇嘉瑞 律師 許峻彬 律師複代理人 杜家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