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1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縣政府等2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成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自被告台中縣政府投標及得標坐落台中縣○○鎮○○段○○○○號土地之得標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供參。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3項記載「系爭標的物『如』已由被告台中縣政府交付…」,該項聲明即非明確,且與原告提出前項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不符,該項聲明有無更正必要?
三、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4項之真意是否為確認「原告與被告台中縣政府就第1項所示土地之買賣契約成立」,及被告台中縣政府應將第1項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四、請提出被告 張古月霞 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供參。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