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5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博安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營偵字第101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未經許可,寄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各「經鑑定屬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者」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4年間,因2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94年度簡字第40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9,000元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併科罰金4,500元確定)、以95年度訴字第17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100,000元確定;另於96年度,又因2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15號判決均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0,000元,經均減為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0,000元,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0,000元確定。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401號裁定就上開4罪及乙○○所犯之其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併科罰金122,000元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8年5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併付保護管束,100年11月17日保護管束期間屆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詎乙○○猶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編號1至5各「經鑑定屬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者」欄所示之物均為可供組裝為具有殺傷力槍砲之零件,而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持有或受寄代藏之,竟仍基於寄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於101年1月間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里○○○路○○號住處內,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志榮 」之成年男子所交付而委託其代為保管之如附表編號1至5各「經鑑定屬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者」欄所示之物,並將之藏放在其上址住處內,而代為保管之。嗣於101年7月25日凌晨1時30分許,乙○○將如附表編號1至5各「經鑑定屬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者」欄所示之物放置於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並搭載不知情之 楊博仁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行經臺南市○○區○道○號南向280公里處時,因行車不穩及使用遠光燈而為警攔查,經警當場於上開自小客車內查獲如附表編號1至5各「經鑑定屬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者」欄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2至16頁、偵查卷第34至35頁、偵查卷第56至57頁、本院101年度聲羈字第226號卷第5至6頁、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41號卷第22至28頁),並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押物品照片6張附卷可參(見警卷第38至40頁、第54至56頁),復有員警在被告所駕駛之上開自小客車內所查獲之如附表編號1至5各「經鑑定屬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者」欄所示之物扣案可佐。且上開查扣物品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及經向內政部查詢之結果,扣案之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認係口徑0.25吋制式半自動手槍,經操作檢視,撞針斷裂,無法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該槍除撞針外,其餘主要組成零件認均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扣案之其它1枝(即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研判分係金屬上下機匣及土造金屬槍機,其中土造金屬槍機,認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送鑑其它3件之1(即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研判認分係金屬彈簧、金屬復進簧桿、土造金屬滑套及改造金屬槍管(阻鐵已車除),其中土造金屬滑套及改造金屬槍管,認均屬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送鑑其它3件之2(即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認分係金屬保險鈕及土造金屬槍管,其中土造金屬槍管,認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送鑑其它3件之3(即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認分係土造金屬滑套及土造金屬槍管,認均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9月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內政部101年9月25日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份附卷足憑(見偵查卷第43至45頁、第52頁),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寄藏。是核被告上開受寄代藏如附表編號1至5各「經鑑定屬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者」欄所示之物之行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被告寄藏與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均係將該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僅寄藏必先有他人之持有行為,而後始為之受寄代藏而已,故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固亦屬持有,但此持有係受寄之當然結果,均不另論罪,併此指明。再被告前曾受如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如事實欄所述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前案紀錄,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再犯本件寄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顯見其並未因前所受刑之執行記取教訓,漠視法紀,且其寄藏如附表編號1至5各「經鑑定屬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者」欄所示之物,對社會治安存有潛在危險性,所為殊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無證據足認被告於寄藏上開物品期間內曾進而持以為任何不法行為,尚未有現實惡害發生,兼衡被告寄藏之上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數量尚非甚多,寄藏期間約達半年,暨被告自承其國小畢業之學歷,及現與父親一同從事資源回收,已離婚須扶養2個未成年之小孩及罹患癌症之母親,並領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各「經鑑定屬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者」欄所示之物,為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業如前述,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5條所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寄藏、持有之物,屬違禁物,應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扣案物品,則非屬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自均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零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定結果│經鑑定屬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者│├──┼──────┼────────────┼───────┤│1│手槍1枝(槍│係口徑0.25吋制式半自動手│除撞針外,其餘│││枝管制編號11│槍,經操作檢視,撞針斷裂│主要組成零件認│││00000000)│,無法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均屬公告之槍砲││││彈使用,依現狀,認不具殺│主要組成零件。││││傷力。││├──┼──────┼────────────┼───────┤│2│步槍槍枝滑套│研判分係⑴金屬上下機匣及│其中土造金屬槍│││及槍管零件1│⑵土造金屬槍機。│機部分,認係公│││枝。││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3│槍枝滑套及槍│認分係⑴金屬彈簧、⑵金屬│其中土造金屬滑│││管1組。│復進簧桿、⑶土造金屬滑套│套及改造金屬槍││││及⑷改造金屬槍管(阻鐵已│管,認均屬公告││││車除)。│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4│槍管及零件。│認分係⑴金屬保險鈕及⑵土│其中土造金屬槍││││造金屬槍管。│管部分,認係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5│槍枝滑套及槍│認分係土造金屬滑套及土造│土造金屬滑套及│││管1組。│金屬槍管。│土造金屬槍管,│││││均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