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鍾雅雯 輔助人 鍾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之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輔助人鍾明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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