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 林美惠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方舟啟智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呂俊賢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有先決問題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重上字第626號協議書等無效民事訴訟審理中,遂命於前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前開民事訴訟業經裁判確定,故已終結。是依上揭法律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