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5號債權人 葉妍伶 即貓守城堡企業社債務人 莊瑋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