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4號債權人昱豪綜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君 債務人蘇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