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祭祀公業 林太尉 法定代理人 林碧綠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1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