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洪光宏 被告 洪勸
洪登有 洪登郎 洪振坤 洪玉珠 洪許燕貴 陳羿文 洪登豪 洪秀華 洪紫潔 洪登基 李宇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4,12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面積441.37㎡×原告應有部分5/10=684,1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
二、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