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76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曾定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㈠新台幣伍萬捌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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