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57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麗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麗華目前戶籍設於彰化縣,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