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苗簡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奇能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奇能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名稱另補充「證人 陳志宏陳鈺清泉源資源回收場會計)、 蔡百清 所為證述」、「苗栗縣政府執行民生竊盜聯合稽查紀錄表1紙」。
二、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價值約1,900元之裸銅線1批,已為警查扣發還,對被害人台電公司之財產及社會治安所生危害,被告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害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其犯罪情節及犯後之態度,足信無再犯之虞,念其係初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2年之緩刑;復斟酌被告之意願及其犯罪所耗費之社會成本,命其向公庫支付10,000元,以符社會正義。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707號被告陳奇能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公館鄉玉谷村1鄰玉谷10之1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奇能係址設苗栗縣公館鄉○○村000○0號「泉源資源回收場」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受蔡百清之委託,與不知情之陳志宏分別駕駛爪子車各1台,前往苗栗縣頭屋鄉玉清大橋附近空地,吊取T壩1支,載運回「泉源資源回收場」切割處理;詎陳奇能於切割T壩過程中,發現T壩之R管內藏有屬於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所有之22m/㎡裸銅線(重約15.5公斤),其明知該等物品具有財產價值,應係他人所有,因故而脫離台電公司所持有之有主物,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將上揭裸銅線侵占入己,而拒不送請警察機關依法公告招領,並藏放於「泉源資源回收場」內。嗣於101年7月11日,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配合台電公司進行民生竊盜聯合稽查,查扣上揭台電公司裸銅線,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奇能於警詢、偵查│全部之犯罪事實。│││及法院審理中之供述││├──┼───────────┼─────────────┤│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彭清仁 │1、扣案之裸銅線股數有7股,│││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絞線方向都是逆時針,中││││間包著1股線,那就是台電││││公司的線之事實。││││2、本件鶴岡派出所警員要伊││││指認台電銅線時,伊用眼││││睛看用手觸摸,並以樣本││││比照,就跟警方確定是台││││電的電線,警方就拿了麻││││袋來,泉源的小姐就從太││││空袋(詳現場蒐證照片說││││明5)自行挑出台電公司的││││電纜線(詳現場蒐證照片││││說明6),顯見台電公司電││││纜線的辨識毫無困難。││││3、台電公司報廢電線是以年││││度招標方式委託業者處理││││,並經過清算機制(拆下││││與裝上的銅線都會記載)││││,由總公司材料處統籌處││││交給大型煉銅廠處理,而││││不會交給小型資源回收廠││││處理,所以本件在泉源資││││源回收場所扣得之裸銅線││││,不可能是台電公司報廢││││不要的電線,所有人仍是││││台電公司之事實。│├──┼───────────┼─────────────┤│3│台電公司業務處102年3月│佐證被告主觀上對於扣案裸銅│││12日業字第0000000000號│線屬於台電公司所有,僅因故│││函附「電纜線辨識及檢舉│而脫離台電公司所持有之有主│││獎勵之宣導海報(拒回收│物有所認識之事實。│││來路不明廢電纜線)」1││││份、苗栗區營業處拒回收││││台電失竊電纜線宣導紀錄││││表、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未登記回收處理業者相││││關法令宣導說明會簽到單││││及議程表各1份。││├──┼───────────┼─────────────┤│4│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搜│佐證全部犯罪事實│││索扣押筆錄1份暨扣案之││││裸銅線1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及查緝現場照片6││││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檢察官劉哲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陳淑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