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等五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戶籍謄本觀之,相對人乙○○業於民國96年1月28日死亡,請改列乙○○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查明乙○○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案外人 洪堯暾 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請查明有無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有,應同列為相對人。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