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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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187號債權人冠品行銷公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冠品行銷公關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0000000000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冠品行銷公關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繕本三件。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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