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律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律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律伶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另受刑人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聲請就本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乙份在卷可按。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另編號1至6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1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0至12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7、8、10至12之罪得易科罰金,其餘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為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
1至6、10至12之罪各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編號之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2年8月+3月+3月+8月+9月=4年7月),復衡以受刑人本案所犯,為竊盜6次、施用毒品2次、偽造私文書4次,罪質分布大致相當,又犯罪時間均於民國103年9月間,並非多次暴力型犯罪,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法理,爰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末因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意旨可資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7、8、10至12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既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即不得易科罰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均附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家玲【附表】受刑人劉律伶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4日│103年9月6日│103年9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164號│第23164號│第2316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12號│103年度易字第712號│103年度易字第7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9日│103年12月19日│103年12月1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12號│103年度易字第712號│103年度易字第712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13日│104年1月13日│104年1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6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1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26日│103年9月11日│103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3164號│字第4號│字第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1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7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78號│││││、第424號│、第424號││├────┼──────────┼──────────┼──────────┤││判決日期│103年12月19日│104年4月9日│104年4月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1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7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78號│││││、第424號│、第424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13日│104年5月5日│104年5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6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1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13日│103年9月24日│103年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094號│第10175號│第481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3019號│104年度簡字第315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6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7日│104年8月26日│105年1月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3019號│104年度簡字第315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634││││││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18日│104年9月22日│105年1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11│12│├────────┼──────────┼──────────┼──────────┤│罪名│偽造私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14日│103年9月22日│103年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810號│第4810號│第481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634│104年度審訴字第1634│104年度審訴字第163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7日│105年1月7日│105年1月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634│104年度審訴字第1634│104年度審訴字第1634││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月31日│105年1月31日│105年1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至12之罪,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